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二)违反规定收费的;(三)对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