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收费的;

(三)对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