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被检测单位拒绝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