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