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节能工程建设。下列重大节能工程应当优先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科技攻关计划:
(一)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
(二)区域热电联产工程;
(三)余热余压利用工程;
(四)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
(五)电机系统节能工程;
(六)能量系统优化工程;
(七)建筑节能工程;
(八)绿色照明工程;
(九)政府机构节能工程;
(十)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十一)需要优先纳入的其他重大节能工程。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