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节能技术示范工程建设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