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三十四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