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