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三十一条有效节能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以下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有关用能单位实施重点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