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二十二条有效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技术落后、严重浪费能源的项目;(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转让给他人使用;(四)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六)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