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用能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技术落后、严重浪费能源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三)将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引进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五)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

(六)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国家用能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