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省节能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设区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节能情况等信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