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检测。被检测单位不得拒绝检测。受委托的节能服务机构不得向被检测单位收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