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节能法律、法规;

(二)提出节能政策、措施;

(三)编制节能规划草案,制定节能规划的实施计划;

(四)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协调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