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节能法律、法规;(二)提出节能政策、措施;(三)编制节能规划草案,制定节能规划的实施计划;(四)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组织协调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