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作配合,完善水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共享水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共同预防和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