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政府预算。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实施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