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有毒有害物质,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物质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二)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进入水域,会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水体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货物。
(三)动物源性饲料,是指以动物或者动物副产品为原料,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单一饲料。
(四)重要支流,是指重庆境内除长江干流外,流域面积在一千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
(五)散养户,是指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等于一头小于二十头的畜禽养殖户。
(六)养殖专业户,是指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等于二十头小于二百头的畜禽养殖户。
(七)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等于二百头的畜禽养殖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