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因排放污染物给水环境造成危害的,排污方应当排除危害。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