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七十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