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履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违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供应生产所需水、电的决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