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