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