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