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实行河长制,各级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江河湖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依法监督相关单位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