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