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五条有效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建设配套的暂存设施,可以不自行建设其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