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