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六条有效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