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编制的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应当考虑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并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