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制定防止船舶溢漏预案,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坠落等措施,防止货物污染水体。发生海损或者货物落水事故,船主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