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和运行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防止船舶污染物污染水体。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船舶配置的污染物处理、储存设备,确因损害无法使用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限期修复或者重新安装投入使用,修复期内禁止向水体排放船舶污染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