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禁止向水体或者在江河湖库最高水位线以下和经雨水冲刷可能进入水体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现有污染物,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清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水体中的漂浮物,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打捞。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或者附有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容器及其他物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