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海绵城市规划,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