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新建排水管网应当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建、扩建排水管网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现有排水设施应当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合理设置调蓄设施,减少溢流污染对受纳水体的影响。禁止从事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雨水收集系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