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配套建设排水管网。

鼓励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采取双回路供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