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