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