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自治县)江河湖库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实际情况,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库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