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