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审查监督制度。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同级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