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自收到捐赠人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反馈情况。

捐赠人可以参与捐赠物资的发放,但是不得影响分配。

捐赠人与红十字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的物资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捐赠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的物品。

捐赠人捐赠时不得使用歧视性、侮辱性等化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