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者捐赠人意愿处分捐赠款物。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时,红十字会接受非定向捐赠款物的,应当服从政府统一调配。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人道救助目的,红十字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开展人道救助。
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在编人员以及机构的经费支出。红十字会使用款物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以依法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