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好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