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同开展志愿服务,督促检查志愿服务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志愿服务工作经验和宣传表彰志愿服务先进典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措施,开展志愿者队伍建设、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与标识、志愿服务记录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志愿服务管理规范、查处志愿服务相关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的志愿服务工作,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