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五年组织编制一次,可以根据地质灾害补充调查成果适时修订。规划修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批准公布和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