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教育、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并根据地质环境变化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补充调查。

地质灾害调查成果应当作为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