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报批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