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设备的义务,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配合做好地质灾害监测、治理、避灾搬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