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北部湾经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北部湾经济区有关发展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选择和安排建设项目,确保发展规划的实施。建立健全北部湾经济区有关发展规划符合性审查机制和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执行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发展规划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