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省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相关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确认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