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质量检验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