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